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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一体育: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

发布时间:2024-09-17 07:38:55 来源:必一B体育下载 作者:必一体育app官方
产品简介

  2012年8月1日,GB28007-2011《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》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,主要规定了儿童家具的一般要求、安全要求、警示标识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,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产品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空白。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,供读者参阅

 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、一般要求、安全要求、警示标识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  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~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。

   以铰链或旋轴连接,在操作时可能产生挤压、剪切作用的机构。

   在使用过程中,可能产生伤害的、危险的、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。

  产品的外形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。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、深、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±10mm,其他家具产品为±5mm。

  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:8%≤w≤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+1%。

 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,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。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,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,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。

 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。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,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。如,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。保护帽或罩在按7.5.2(保护件拉力试验)测试时,不应脱落。

   a)产品刚性材料上,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,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。

  除门、盖、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,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、剪切点。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,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。按7.5.4(折叠试验)测试时,产品不应折叠。

 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封空间(如门或盖或与其部件形成的空间),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.03m3,内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,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:

 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,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2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;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,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°角的垂直面时,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。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;

  盖、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,按7.5.6(关闭件试验)测试时,开启力不应大于45N。

   g)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,无断簧,缝边无脱线,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;

   a)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,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;

   c) 产品中抽屉、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,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;

   d)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,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,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方法;

   e) 除转椅外,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;

   f)产品中绳带、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,在(25±1)N拉力下,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;

   g)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,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。

   5.2.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(产品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,按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)。

   6.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,即:“3岁~6岁”、“3岁及以上”或“7岁及以上”。

   6.2如果产品需安装,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“注意!只允许安装,儿童勿近”的警示语。

   6.3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,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“警告!小心夹伤”的警示语。

   6.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,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“危险!请勿频繁升降玩耍”的警示语。

   6.5以上警示语中“危险”、“警告”、“注意”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,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。

 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,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。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。

 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~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(例如40W日光灯)下,视距为700mm~1000mm内。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,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。

   7.3.1275%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/T6669-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。试样厚度25mm,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,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。

  方法一:采用误差不超过±1%的木材含水率设备进行测定。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,在每个部件上,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,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。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,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。

  按表4(略)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,观察锥头是否通过。锥头为塑料或硬质、光滑材料制成,其中直径5mm、6mm锥头的公差为(+0、-0.1)mm,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(+0.1、-0)mm。

 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,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°±1°,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;

 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°(+0.5°、-0°)试验平台上,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,锁上锁定装置。将(50±0.5)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(如有需要,负荷可加以固定),保持5min,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。

 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,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,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,并记录此力值。

  如图2(略)所示,当盖、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,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,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,并记录此力值。

   7.6.1 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。

  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。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,检验项目见8.2.1;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。

 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。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。抽样检验方法依据GB/T2828.1-2003中规定,采用正常检验,一次抽样方案,一般检验水平Ⅱ,质量接收限(AQL)为6.5,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(略)进行。

  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,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,1份送检,1份封存。

 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,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。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。

  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5296.6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
  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,加以必要的防护,防止污染、虫蚀、受潮、暴晒。